Article 10
In force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用水量控制指标,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
市、县(市)和双阳区、九台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辖区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辖区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