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审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从事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开发的;
(三)应当依法公开生态文明建设信息而未公开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未依法及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