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要素和森林生态系统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信用档案,及时在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公示生态文明违法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