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严格实行排水许可制度,完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规划和建设,落实运营保障措施,鼓励对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进行深度处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

Local Regulations · 十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