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
市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林业等部门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行政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林业等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