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单位撤销、终止、合并、分立的,其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
(一)机关事业单位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市直属国有企业向市工商业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三)县级市(区)直属国有(集体)企业向企业主管单位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档案机构移交;
(四)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原中方合资、合作者保存,或者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档案机构移交;
(五)其他单位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档案机构移交。
移交工作应当自单位撤销、终止、合并、分立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