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办学性质、教育项目、课程设置、师资情况、教学地址及设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放证书的认可机构等信息。法律法规对其有资质资格要求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还有关费用:

(一)不具备合法资格招收受教育者;

(二)以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方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允诺;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四)未按照规定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教学活动;

(五)不能提供保障人身安全和符合教学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

(六)颁发的证书与承诺不一致;

(七)有辱骂、体罚受教育者等严重违反教育规范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