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同时报告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时,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原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