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由业主代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百分之六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业主中推荐产生。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成员不得有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