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成员组成,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与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五)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违法搭建,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

(六)侵占绿地、毁损绿化设施的;

(七)违规饲养动物的;

(八)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交纳各项物业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九)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十)有其他违反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有前款其他情形之一的,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成员存在第二款所列情形,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终止相关成员委员资格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终止相关成员的委员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