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代收代交费用收费方案,公摊费用分摊方式;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续筹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改建、重建建筑物附属设施;

(八)决定或者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公共收益;

(九)有关行使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作出前款第七项决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大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作出约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的,还应当对业主代表的推选方式、表决办法等作出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