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筹备组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筹备组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六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