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指导开展古城墙资源普查,拟定分类保护等级,推荐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

(二)组织划定古城墙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

(三)组织开展古城墙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研究;

(四)依法对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控制保护建筑的古城墙的保护工程实施审核管理;

(五)对古城墙保护、利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

(六)对破坏古城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古城墙保护规划,将其纳入苏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园林和绿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城市管理)、旅游、环境保护、水利(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城墙保护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