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Amended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健全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鼓励、支持专业机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大数据等方式开展营商环境评价评级。
行政机关应当拓宽民主评议渠道,搭建网上评议平台,推进对政务服务活动的现场评价或者在线评议,加强对政务服务过程的考核、追踪、监督。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营商环境评价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营商环境进行评价。对营商环境评价较低或者达不到相关要求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