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Amended

行政机关在依法对市场主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向市场主体送达法律文书;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开具清单、收据并依法保管;由行政机关自行保管的,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查封、扣押、冻结市场主体财产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机关在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时,市场主体提供的财产担保可以满足执行要求的或者财产可以分割执行的,不得超值查封、扣押、冻结。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