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统一办理。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行政审批事项相对集中,并向本级政府服务大厅集中,确保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权限到位。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专业技术审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考试的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应当实行行政审批标准化,不得擅自增设或者减少审批条件和环节,落实首问负责、首办负责、一次性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领办代办、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做到同一事项同等对待。
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变相设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变相恢复已取消的或者擅自收回已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