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8, 2017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18
- Articles
- 44 articles
(2017年9月29日舟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并定期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鼓励与提倡
(一)见义勇为;
(二)紧急现场救助;
(三)慈善公益活动;
(四)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人体器官(组织);
(五)志愿服务活动;
(六)其他有益于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行为。
(一)遵守公共礼仪,讲究文明礼貌,在公共场所衣着得体、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随意插队;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
(四)乘坐交通客船时不嬉闹、追逐,不拥挤在船的一侧,不在危险区域滞留,不擅自进入禁止区域;
(五)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马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遇机动车礼让时及时通过;
(六)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七)文明如厕,及时冲洗;
(八)文明过节庆,文明办婚丧,文明祭扫,文明敬香,减少燃放烟花爆竹;
(九)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不购买、不食用受保护幼鱼和禁渔期内禁捕的海产品;
(十)节约粮食、水、电、燃气等资源,合理消费,不铺张浪费;
(十一)建设文明家庭,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
(十二)其他有益于自然、社会、家庭和谐发展的行为。
Chapter 3基本行为规范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电杆、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和张贴、挂置宣传物品;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塑料袋、口香糖、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以及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秸秆、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三)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等城市公共绿地和绿化设施;
(四)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五)在饮用水水源地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告确定的水库、山塘、景观河道内洗涤、游泳、捕(钓)鱼;
(六)运输水产品、砂石、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车辆,未采取密闭、全覆盖、清洗等措施导致泄漏、散落和带泥运行;
(七)其他损害公共环境的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悬挂危及安全的物品;
(二)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撒物品;
(三)在城市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活动等,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四)占道经营或者采用高音量音响促销;
(五)饲养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只出户时不牵领或者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随意遗弃宠物;
(六)在互联网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传播暴力、淫秽等违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七)其他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时不避让;
(二)驾驶机动车时抽烟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等影响安全行车;
(三)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掷物品;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不按照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任意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车辆不按照规定地点停放,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以及人行道、盲道等;
(六)在车行道兜售、发送物品妨碍交通安全;
(七)其他危害交通秩序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三)不按小区规定停放车辆,阻碍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交通;
(四)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信鸽等动物;
(五)房屋装修未按照小区规定时间进行或者产生噪声、粉尘等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
(六)其他违反社区公共文明规范的行为。
(一)毁损旅游设施;
(二)在景物上刻划、涂污;
(三)不服从景区安全管理;
(四)其他违反旅游文明规范的行为。
Chapter 4支持与保障
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爱心座椅、无障碍设施,按照规定在公共场所及女职工集中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在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在旅游景区(点)、旅游线路中及其他旅游接待场所应当建设旅游厕所。有条件的应当设置供行动不便人士和方便亲子使用的第三卫生间。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向社会免费开放。
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提供便利,并减免相关费用。
鼓励新闻媒体、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文明行为宣传活动,宣传报道文明行为典型事例。
Chapter 5实施与监督
公安、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旅游、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应当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监督机制,加强对网络不文明行为的监测,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利用网络散布、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等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卫生、旅游、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医院、广场、体育场馆、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宣传、倡导文明行为。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并制定校园文明行为公约。
鼓励小区业主通过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文明行为准则。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可以对其不履行职责的情形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市、县(区)设立不文明行为曝光平台,由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Chapter 6法律责任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