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对外公开,及时回复批评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执法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检举,接到检举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