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市管理执法条例/Chapter 4 执法协作Article 19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联动机制。对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案件或者专项行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联合执法。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8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