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财政、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自建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公园的日常巡查、监督考核等有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