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综合公园,是指功能齐全,适合开展各类户外活动,具有完善的游憩和配套管理服务设施,规模一般不低于十万平方米的公园;
(二)社区公园,是指具有基本的游憩和服务设施,主要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的公园;
(三)专类公园,是指具有特定内容或者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公园,包括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体育公园、纪念性公园等;
(四)游园,是指供公众临时休憩,分布在道路交叉口、街旁、桥头的小块绿地。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