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展健身娱乐活动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限值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医院、学校、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五十米以内的公园区域内,在午间、夜间、中考和高考等特殊期间使用音响器材,开展娱乐、集会等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