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公园管理单位可以禁止游人携带犬类、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惊吓性的动物进入公园或者其部分区域,但扶助犬和导盲犬除外。禁止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的,鼓励公园管理单位设置动物临时寄放设施。

允许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的综合公园、规模较大的社区公园等,有条件的,应当划定动物集中活动区域。游人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公园的,应当防止动物伤害他人,并即时清除动物粪便,其中携带犬只的,应当为犬只佩戴标识牌,用束犬绳(链)牵引。

公园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园入口处或者区域周边等显著位置设置标志,告知动物入园禁止事项和相关注意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