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主体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街道、桥梁、广场、地下通道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管理者负责;
(二)城市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涵洞、河道、公共水域及其沿线、沿岸和其他附属设施由管理者负责;
(三)车站、码头、公交站点、停车场、公共绿地、旅游景点、公园、游园、集贸市场、商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及户外广告、街亭等设施,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电力、通讯、邮政、供水、供气、供热以及空中管线等公共设施,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街巷,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街巷,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六)雨污管网、化粪池、储粪池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产权不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区域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责任区,由本单位负责。
(八)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场地由产权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