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