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除外。

居民饲养犬、猫等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自行清除。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