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Repealed

国家机关或者信访工作机构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督办信访事项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