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