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传统村落保护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护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等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整合投入传统村落的各类专项资金,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状况。

Local Regulations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