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指定区域倾倒、堆放、燃烧垃圾,随意排放污水,张贴广告、标语,堆放、悬挂有碍村落容貌的相关物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开山、采石、开矿、葬坟等破坏村落格局和历史风貌的;

(二)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

(三)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河塘水系、道路、公共场所等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