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防治污染设施、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应当保障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行,建立台账,如实记录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确需拆除、闲置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拆除、闲置。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