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未实行自动监测或者自动监测未包含的污染物,定期进行排污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