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业企业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车辆修理等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排放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文件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场所未采取有效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措施,边界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