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禁止在环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夜间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五个工作日向工程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施工证明。
施工单位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夜间施工证明后,应当将夜间作业项目、预计施工时间等在施工前向附近居民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