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超限超载的治理。

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科技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在农村公路重点路段建设动态超限监控检测设备,自动检测、拍摄和记录行驶中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数、轴荷、车辆图像等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超过农村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农村公路、桥梁上或者隧道内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相关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输单位不能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造成路面或者设施损坏的,由涉事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不低于原质量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支付修复费用。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