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新建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移交养护管理单位。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组织交工验收,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交工、竣工验收合并的项目,由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应急等相关部门参加。验收结果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时,验收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项目承包合同,组织质量鉴定检测,核定工程量。交工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必须限期完成整改。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工、竣工验收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验收程序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