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在横琴新区内直接提供服务前,应当向横琴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横琴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按照备案办法提交备案材料。备案办法由横琴新区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备案申请人向横琴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是在香港、澳门形成的,应当经香港、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符合备案条件的,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根据申请人在港澳的注册范围和业绩备注其业务范围,备案名录在横琴新区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未经横琴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的港澳企业和港澳专业人士,不得在横琴新区直接提供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