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生产项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活动会严重污染水环境,仍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