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向社会公示后,报市、县(市、区)规划委员会审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对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修订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布局专项规划。因公共利益需要和评估结果确需变更和修订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听取公众和专家意见,并将变更和修订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以及图纸等向社会公示,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