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委托开发建设单位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等指标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内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其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装修要求、建设时序、验收交付、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不得设立抵押担保。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