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烧砖瓦、非法采集景观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审核,擅自进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经批准的建设活动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施工,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责令停止施工。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