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对有关的重大事项不提请审议的,或者对依法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对有关的重大事项不报告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报告。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不执行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规定重大民生项目、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