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遵守和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没有规定报告期限的,应当在决议、决定生效后六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分阶段报告。
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执行本级人大常委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认为需要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应当运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组织代表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方式,对重大事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决议、决定或者执行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