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自收到议案、报告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决议、决定;情形复杂的,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对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闭会后十日内汇总整理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交有关国家机关研究处理。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九十日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