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湾长制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0, 2019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19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19年9月11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海湾管理保护包括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空间资源管控、海湾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执法监管等方面。
海湾管理保护责任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市设置市总湾长和市级湾长;
(二)沿海湾的区设置区级湾长;
(三)沿海湾的镇(街道)设置镇(街道)级湾长。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另行设置湾长。
市级湾长、区级湾长组织对其责任海湾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对其责任海湾开展巡查,协调和督促解决责任海湾管理保护重大问题。
镇(街道)级湾长负责对其责任海湾的管理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对其责任海湾开展巡查,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并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沿海湾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置湾长制工作机构。
(一)督促、协调落实湾长确定的事项;
(二)组织编制海湾管理保护方案,协调、配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协助湾长做好巡查海湾工作,准备相关巡查资料,协调安排相关检测事宜;
(四)开展湾长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其他湾长制日常实施工作。
湾长公示牌应当在海湾沿岸的显要位置设立,载明湾长姓名、职务、职责、监督电话以及责任海湾的名称、范围、管护目标等内容。
(一)市总湾长每半年巡查不少于一次;
(二)市级湾长、区级湾长每季度巡查不少于一次;
(三)镇(街道)级湾长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
镇(街道)级湾长应当组织对其责任海湾进行日常巡查。市人民政府、沿海湾的区人民政府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村(社区)级海湾专管员或者巡查员,协助镇(街道)级湾长开展工作,接受镇(街道)级湾长的领导和管理。
发生自然灾害时,各级湾长应当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协调和督促解决防灾减灾中的问题。
镇(街道)级湾长在巡查中发现责任海湾存在相关海湾管理保护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解决或者予以劝阻、制止;对不能解决或者制止的,应当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区级湾长、镇(街道)级湾长发现上一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海湾管理保护职责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湾长报告。
市总湾长、市级湾长、区级湾长发现本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未按湾长的督促期限履行处理职责,或者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拖延、推诿以及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的,湾长可以约谈本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市级湾长、区级湾长应当推动和督促建立本级跨部门的联合执法监管制度,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及时发现问题并依法予以处理。
湾长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受理投诉、举报并如实登记,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与海湾管理保护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湾长制工作机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或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按湾长的监督检查要求履行日常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存在的相关海湾管理保护问题或者违法行为,未按湾长要求或者督促期限依法履行职责予以处理的;
(三)未落实本级湾长提出的整改要求的;
(四)其他违反湾长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