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等方式督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和生效判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