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方式。专有部分面积、业主人数以及表决效力的认定,依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进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的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