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文物保护经费。

文物保护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由人民政府承担费用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

(二)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

(三)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补助;

(四)博物馆的免费开放及其藏品维护补助;

(五)文物研究和宣传教育;

(六)对文物保护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七)文物保护工作的其他支出。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