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责任人依法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保养及安全管理;

(二)不得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

(三)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添建、拆除与不可移动文物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确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四)不得擅自改变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五)不得过度开发经营、拆真建假;

(六)发现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所在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南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