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市、县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有关施工单位停止土方作业和建(构)筑物拆除施工等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督促检查等相关工作。被责令停止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执行有关的应急措施。
重污染天气的预警解除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单位和个人,终止执行应急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9